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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日期: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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