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现就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的就医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近医院的选择
(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两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其就近医院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合同医院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
(二)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单位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由单位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单位汇总后报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享受医疗照顾和大专院校离退休人员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区县属单位一般人员报合同医院或单位备案;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二、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就医和报销办法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接诊医院要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主动提供各类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需经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章。
(二)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医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仍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合同医院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医药费支出统计。
(三)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各区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好服务工作,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市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